勞動事件法109年1月1日 開始施行
勞動事件法之制定背景,
為勞資雙方協商地位之不對等、經濟條件之不對等、證據資料掌握之不對等,意在強化「弱勢」勞動者在勞資爭議的程序保障
勞動事件法要點有
1.增加法院調解程序,法院得依事實及職權調查必要證據,並適時曉諭當事人訴訟之可能結果,將有勞動法庭之法官指揮調解程序進行,調解如不成立,應續行訴訟程序,由參與勞動調解委員會之法官為之。
2.舉證責任移轉,企業如無法提供(或不足)法定文件(出勤紀錄、記載工具等),法官將有不利心證,不同以往由必須由居於不利地位之員工舉證
3.減少勞工訴訟時間(第一審6個月速審速決)及成本(裁判費用、假扣押、假處分擔保金、強制執行費用減免),增加員工作為動機
4.如果法院認為勞工有可能勝訴且雇主繼續雇用無重大困難,有可能暫時回原工作上班處分,造成企業衝擊,企業採用惡意逼退、調職將有疑慮
5.工會將可介入擔任輔佐人協助會員爭取個別權益
以往資方占盡便宜的時代
壓榨勞工是時有所聞
勞工往往因為訴訟曠日廢時,或經濟不足
寧願趕快去找下一份工作
而不願興訟
如今勞工意識抬頭
資方優勢已逐漸減少
不宜再以舊時代之氛圍處理勞資糾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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